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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单靠刑罚手段不能解决校园暴力问题

来源:未知   编辑:admin   发布于:2016-05-30 10:56   浏览:


    2016年5月27日,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情况。据通报,2003年至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经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92万余人,不批准逮捕16万余人,起诉108万人,不起诉5万余人。

    在“校园暴力事件和低龄未成年人严重犯罪案件中,应该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上,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表示,应慎重论证这一问题,单纯靠刑罚手段并不能有效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但他强调“对实施严重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要依法惩处”。

    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和低龄未成年人严重犯罪案件受到普遍关注,有观点认为应该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对此,最高检表示,检察机关要坚持宽容不纵容,关爱又严管原则。对实施严重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要依法惩处。

    第一,实践证明,单纯靠刑罚惩罚的办法并不能有效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因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归根结底是社会原因,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继而伤害他人的因素很多。刑罚只是犯罪治理的一种手段,难以包治百病,社会问题还需综合施策。

    第二,青春期是一个人处于极易越轨的“危机期”,期间应当通过增强预防与控制手段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负面因素,如果只强调一味打击,会将涉罪未成年人推向社会对立面。

    第三,对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比如恶性的杀人、抢劫案件,检察机关要坚持宽容不纵容,关爱又严管原则,这个原则并非否定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制裁,而是强调刑罚手段的最后性与可替代性。

    第四,对实施严重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要依法惩处。一方面不能纵容,要打击,另外一方面,我们还要对于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无法予以刑事处罚的,要督促或建议有关部门加强管护矫治。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对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要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监管。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最后,基于国情的差异,各国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目前我国是否需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应当经过大量的实务论证和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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