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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本明年起不得直接参加司法考试

来源:未知   编辑:admin   发布于:2016-06-16 14:35   浏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是选拔培养高素质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的基础性制度,对于加强法制工作队伍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现就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终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制工作队伍为目标,通过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培养和发展社会主义法制工作队伍,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方向、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理论,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选拔培养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

  ——坚持整体规划,加强顶层设计,注意整体谋划,确保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各项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坚持遵循规律。遵循法治工作队伍行程规律,遵循法律职业人才特殊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要求,按照法治建设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科学设计和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法律职业人才选拔、培养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坚持积极稳妥。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只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实行考试和职前培训,促进新旧制度妥善对接。


  二、法律职业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

  (三)明确法律职业人员范围。法律职业人员是指具有共同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职业伦理和从业资格要求,专门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研究等工作的职业群体。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国家鼓励从事法律法规起草的立法工作者、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者,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

  (四)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客解读:学历条件简单说是这样的,法本;非法本的法律硕士以上;非法本的其他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三年以上)


  三、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五)建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制度。现将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标准、统一录取的考试方式,一年一考。(法客解读:统一标准的话,那么各种小司考政策、B证C证还会继续存在吗?)根据国家法律职业从业要求,确定年度合格比例,现将有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由其负责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制度的设计、改革及合格标准的确定等项工作。

  (六)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考试内容增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着重考查宪法法律知识、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以案例分析、法律方法检验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加大法律职业伦理的考察力度,使法律职业道德成为法律职业人员入职的重要条件。考试以案例为主,每年更新相当比例的案例。大幅度提高案例题的分值比重。

  (七)加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组建权威的命题与考核专家队伍。加强题库、案例库建设,每年更新案例库,推进考试测评工作科学化、标准化、流程化。建立严格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安全体系,加强考场和保密标准化建设。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建成并使用集考报名、考务管理、监控指挥、资格证书管理、职前培训管理、诚信记录、信息公开等功能与一体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信息管理服务系统。


  四、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

  (八)建立统一职前培训制度。按照“统一标准、分系统实施”原则,建立法律职业人员任职前培训制度。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主管部门会同法治实务部门制定法律职业入职前培训的统一标准和相关规范,各相关部门按统一标准和规范分别实施培训。实行“先选后训”培训模式,培训合格者方可准予从事法律职业。落实“谁选谁训”责任,职前培训及培训考核由选任部门负责进行。法官、检察官职前培训时间为一年;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人员职前培训时间由政府选任部门根据时间需要确定;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职前培训方式及时间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自?确定。

  (九)统一职前培训的内容和方式。研究制定统一的职前培训规划,明确培训方式、内容、期限、教材、师资和考核标准。利用现有法律部门培训机构,分系统实施集中教学、岗位实习、综合训练等分阶段有侧重、统分结合的职前培训。集中教学阶段主要讲授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和法律实务知识。岗位实习和综合训练阶段,主要通过参与审判、检察、律师和公证等业务实践和辅助参与案件办理等,训练职业技能,提高参训人员实际工作能力。

  (十)加强职前培训的组织保障。成立职前培训指导委员会,统筹协调全国职前培训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检查各部门实施本系统职前培训工作。加强职前培训教学及实习基地建设。组织编写职前培训大纲,配套加强案例库建设。建立职前培训师资库。规范职前培训管理工作流程。职前培训相关档案、信息资料实行统一汇集管理。


  五、完善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制度

  (十一)加强法律职业资格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推进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立法工作。制定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职前培训工作规章和配套规范,提高法律职业资格管理规范化水平。

  (十二)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管理和信息发布制度。完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档案管理制度,建立获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名册的公布和查询制度。对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人员违反考试规律、使用虚假证件报考、使用虚假证件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失信行为,及时公开曝光并惩处,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十三)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暂停、吊销制度。加强对获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建立全国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暂停、吊销标准。对违反宪法法律、妨害司法公正、违背职业伦理道德的获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实行告诫或暂停、吊销法律职业资格等惩戒制度。对被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及时依法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六、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工作

  (十四)做好与原相关制度的衔接工作。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在建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后,继续有效。

  (十五)选拔特殊法律人才。对一些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但长期从事立法、法学研究的优秀法律人才,通晓国外法律或者某些特殊领域稀缺的杰出法律人才,通过相关程序,可以直接选拔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法客解读:“优秀法律人才”和“杰出法律人才”……不得不说这可能会成为一个备受诟病的制度,建议有关方面慎重再慎重,一旦开了个例外的口子,中国特色马上就要发挥作用了。就像以前大学教授可以直接申请成为律师一样,被不少人为认为是立法起草者为自己谋私利;再如2012年3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特许律师执业考核条例(征求意见稿)》一直没有下文,想必也是争议太大有关?)

  (十六)区别对待新老人员。在政府部门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工作且胜任现职务的,可继续从事现工作。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以后新进入上述岗位的,应当取得法律职业。


  七、加强组织领导

  (十七)提高思想认识。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对于建设一支高素质法制工作队伍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加强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该项制度顺利建立和有效实施。

  (十八)明确部门责任。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职前培训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同步推进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工作进程,保证改革工作依法有序进行。落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培训经费等各项保证措施,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培训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充实人员力量,提高工作保障水平。

  (十九)协同推进相关改革。加强部门间的协同配合,配套推进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紧密相关事项的改革。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与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公务员录用制度及法学教育制度的衔接。研究建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与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的衔接机构,推广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简化或免予相应等级执法资格考试的做法。(法客解读:这个要赞一下,对于某些法律岗位,对已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就尽量不要参加什么公务员考试啦!)

  (二十)强化宣传舆论引导。做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方面和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阐明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任务和积极作用。及时发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相关公告,引导考生和社会预期。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改革措施应于2017年年底前全部落实到位。


  概况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

  6月1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作出全面部署。


  《意见》指出,律师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律师队伍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律师事业不断发展,律师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意见》共分6部分29条,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到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健全律师执业管理制度、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全面提出了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和任务措施。


  《意见》强调,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务实进取,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健全律师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建设一支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的高素质律师队伍,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意见》指出,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执业为民,坚持依法执业,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发展目标是:建设健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律师执业保障有力,执业环境切实改善;律师执业违法违规惩戒制度健全完善,律师依法执业能力显著增强;律师队伍建设全面加强,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升;律师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关于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意见》提出,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制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措施,健全完善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重视律师辩护代理意见的工作机制,落实听取律师意见制度,完善律师收集证据制度;完善便利律师参与诉讼机制,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律师参与诉讼专门通道,相关部门要完善律师接待服务设施,规范工作流程,探索建立网上信息系统和律师服务平台;完善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各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执业权利救济机制,切实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和人身权利,必要时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将律师担任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法律顾问、参与信访接待和处理、参与调解等事项统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研究完善律师行业财税和社会保障政策,统筹研究律师行业税收政策和会计处理规定,加强律师劳动权益保障,推行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强制职业责任保险。


  关于健全律师执业管理制度,《意见》指出,健全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完善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规章和行业规范,制定律师会见在押人员和参与庭审应当遵守的规定及惩戒办法,完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依法规范律师与司法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接触交往行为;严格执行执业惩戒制度,建立健全投诉受理、调查、听证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工作衔接,完善处罚种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实行律师不良执业信息记录披露和查询制度;完善职业评价体系,健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年度考核制度,完善律师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形成优胜劣汰的激励约束机制;健全执业管理体制,坚持和完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和律师协会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律师工作管理体制,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职责,律师协会要发挥好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律师的桥梁纽带作用,依法依章程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完善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责任追究制度。


  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意见》强调,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始终坚持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培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执业精神;要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健全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机制,推进律师执业信息公开,建立全国律师信息查询系统和中国律师诚信网,完善律师行为信用记录制度;要加强业务素质建设,大力加强律师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律师专业服务能力,建立律师事务所导师制度,加强国家律师学院和律师教育培训基地建设;要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健全完善行业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建立完善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在事务所决策、规范管理、违法违规惩戒中发挥作用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要完善律师队伍结构,逐步解决高端律师人才匮乏问题,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律师人才队伍,统筹城乡、区域律师资源,解决基层和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不足问题,积极发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队伍,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要建立健全律师人才培养选用机制,将律师作为专门人才纳入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积极推荐优秀律师参政议政,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鼓励优秀律师通过公开选拔、公务员录用考试等途径进入党政机关。


  关于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意见》指出,充分发挥律师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律师参与法律法规的起草、修改等工作的制度性渠道,吸纳律师担任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完善辩护代理质量保障机制,建立律师以案释法制度;充分发挥律师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重视运用律师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手段,参与信访接待和处理,逐步实行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由律师代理制度,完善律师参与诉前、诉中调解制度,加强律师参与专业调解;充分发挥律师在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中的重要作用,把律师专业意见作为特定市场经济活动的必备法律文书;充分发挥律师在服务和保障民生中的重要作用,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完善便民服务机制,积极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活动,发展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和公益律师队伍,推动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加强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加强涉外法律服务工作,支持律师事务所设立境外分支机构,支持律师事务所承接跨国跨境业务,鼓励、支持我国律师参与国际民商事法律组织、仲裁机构活动并担任职务。


  关于加强组织领导,《意见》强调,一要高度重视,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将律师制度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出专门部署,并抓好落实。二要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抓好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三要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对律师制度和律师队伍进行正面宣传,为推进律师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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