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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入裁判意见10条

来源:未知   编辑:admin   发布于:2016-08-10 01:29   浏览:

  1、原债权债务关系已经转换为单纯的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还款责任,此时,第三人加入债务,该债务加入人并不享有债务人在原债权债务关系项下的抗辩权。


  2、债务加入属于债务承担范畴,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并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债务加入人是否应当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应由当事人约定。


  3、债权人仅同意第三人加入债务承担,未同意免除债务人还款责任的,不产生合同义务全部转移的效力,债务人仍应承担还款责任。债务加入行为并未给原债务人增加负担,无需经其同意。


  4、是连带保证责任还是债务加入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结合合同目的、承担人与合同利益的关联程度等综合考虑约定的性质。


  5、第三人在他人之间的“还款协议”上签字,并结合款项支付等事实,可以认定为债务加入。


  6、第三人承诺偿还总债务中的部分债务,在法律性质为债务加入,不能由此得出原债务人不再承担该笔债务的结论,原债务人仍应承担偿还责任。


  7、母公司实质性地参与了子公司与债权人支付款项协商和承诺,并在相关协议加盖公章的,应当认定母公司属于债务加入,应当依约承担相应责任。


  8、保证人在债务人无法按期偿还到期借款的情况下,其自愿与债权人签订借款协议,对借款予以展期并成为借款人,该约定的实质是保证人对债务人借款债务的自愿加入。


  9、第三人在证明欠款的书证上签名,但并无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成为共同借款人等内容,不能认定第三人有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


  10、债务加入是债务移转的一种形式,是并存的债务承担,需债务加入人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方能得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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