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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债务抵销法院裁判规则六条

来源:未知   编辑:admin   发布于:2016-08-10 01:31   浏览:

  2016年经济持续下行,企业普遍经营不善,现金流出现困难,并且债务爆发。本文主要讨论企业如何利用抵销制度来消灭债务。


  抵销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抵销权是形成权即当事人一方就可以决定双方法律关系,抵销权人通知到达对方后就能产生债权债务消灭的法律效果,不需要对方的同意。


  下述规则可能相互矛盾,并非编辑错误而是司法实践中的正常现象。


  一、抵销权人不能起诉要求法院判决与被抵销债权相互抵销。


  法院经审查认为,抵销权是形成权,应该由抵销权人主动行使,而不能以法院的判决代替当事人自己行使权利,决定对此案不予受理。


  抵销是单方法律行为,即,只要抵销权人以意思表示向受动债权人为之,以抵销的通知到达对方处就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我们可以看出抵销权(形成权)的行使与请求权的行使是有着较大的区别的:行使请求权时,对方不予配合就不能达到法定的目的,必须通过其他诸如诉讼的手段来帮助行使才能达到目的,而抵销权的行使并无须借助这一手段。


  二、被告在诉讼中主张法定抵销无需提起反诉。


  抵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在于使双方的债权债务通过抵销归于全部或部分消灭。被告在诉讼中主张抵销权的目的在于抗辩对方当事人的债权履行请求。由于被告在诉讼中主张抵销权,与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并不必然具有牵连性,只需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即可。故对于被告在诉讼中主张抵销权,无须要求被告提起反诉。


  三、诉讼时效届满的债权被以时效抗辩时不可用于依法抵销。


  权人能否将其诉讼时效届满的债权用于行使法定抵销权?我国现行法律没有作出直接规定,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认识也并不统一。


  我们认为,如果主张抵销一方的债权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已经可与相对债权进行抵销,则由于法定抵销权已经产生,并不因其行使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而不能抵销;反之,如其在诉讼时效届满后,才可与相对债权进行抵销,则在相对方以此抗辩时,法定抵销权不能产生,其债权人当然不能行使法定抵销权。


  具体在诉讼中,应视相对方是否就对方债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在审查该抗辩成立与否的基础上据以认定抵销权是否产生、能否实现。


  四、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行使抵销权


  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关于法定抵销所规定的可用于抵销的债务应指合法成立且尚未消灭的债务,只要满足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已届清偿期,且不属于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债务,都可列入允许行使抵销权的债务范围,包括超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务。


  六、银行对破产企业所负债务形成于破产申请一年之前可以抵销


  银行与破产企业互负债务,如果银行对破产企业所负债务形成于破产申请一年之前,无论银行是否已知破产企业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破产申请的事实,以及银行以何种方式所负债务,均不影响银行主张破产抵销权。


  银行对破产企业的债权已经破产管理人审查确认,在未经债权人会议审议并经法院裁定确认之前,程序上存在瑕疵。但若银行主张抵销的债权金额远大于所欲抵销的债务金额,则可认定该程序瑕疵对银行破产抵销权的行使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作者:齐精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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