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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裁判规则 7 条

来源:未知   编辑:admin   发布于:2016-08-18 18:29   浏览:

裁判规则

  

01 . 父母子女之间附期限分产协议,不应作为遗嘱对待

父母子女之间约定父母去世后其房产归子女所有的协议,属分产协议而非遗嘱,受赠子女享有对该房产的期待权。

02 . 城镇户籍人员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亦享有继承权

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依规登记发证,权利受侵犯时,可提行政诉讼。

03 . 房屋赠与合同设定义务的,受赠人应履行约定义务

房屋赠与合同中为赠与人设定了居住权保留权利的,即便该房屋已办产权过户登记,亦不得作为受赠人财产执行。

04 . 遗嘱中设定 “ 嫁人后丧失继承权 ” 的限定内容无效

遗嘱中设定“我妻今后嫁人,房屋归我侄子所有”等约束内容,因限制继承人婚姻自由,违反法律规定,应无效。

05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 “ 承包收益 ” ,不能继承

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第50条规定的“承包收益”,不得依《继承法》规定继承。

06 . 公有住房原承租人死亡后,承租权的归属确认规则

允许上市置换交易的公产房因可直接变现而具有财产价值,对该房屋所体现的财产权益应比照私有财产规则处理。

07 . 死亡赔偿金分配原则,应综合考虑共同生活等因素

死亡赔偿金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共同生活的亲密程度,分配权利人的生活状况等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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