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京
有时候我们都不敢借给他人钱,有时借款人明明有偿还能力,却仍赖账不还钱,而我们往往被折磨的身心俱疲,束手无策。
那么,真的没有办法解决吗?有!今天就向大家讲解如何通过“代位权”来解决,欠钱不还的问题。
一、关于“代位权”
1、什么是“代位权”?
根据《合同法》第73条“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出借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为了便于阅读,本文中“出借人”是指债权人,“借款人”是指债务人,“第三人”是指借款人的借款人。)
出借人要行使“代位权”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出借人对借款人的债权合法,且已经到期。
出借人想要行使“代位权”,首先,要保证其与借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合法,因为非法之债本身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故而无权行使代位权。其次,该借款必须已经到期,否则无权要求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更不用说代位要求第三人还款了。
(2)借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借款人对于已到期债务既不向出借人清偿借款,又不要求第三人还钱,而是以消极的不作为的方式对待债权债务。
(3)借款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已经对出借人造成损害。
借款人这种不作为行为对出借人造成的损害,一定得是实际损害,如果借款人只是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但手头宽裕,有足够的存款足以清偿借款债务时,出借人此时就不能行使“代位权”,而只需要请求人民法院对借款人进行财产保全即可。
(4)借款人与第三人的债权不能是专属于借款人自身的债权。
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债权,一般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等关系而产生的债权,此时出借人不得代为行使。
(5)借款人与第三人的债权必须是金钱债权。
这里还有一个地方需要强调,即借款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必须是金钱债权,如果借款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是非金钱债权而是物权,则出借人无权行使“代位权”。
3、民间借贷案件中“代位权”的诉讼时效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行使“代位权”一般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即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一定要在借款人怠于行使债权尚未超过2年时提出,如果超过这一期限,出借人就不能再行使“代位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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