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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补偿的工作年限应否合并计算?

来源:未知   编辑:admin   发布于:2016-07-21 15:30   浏览:

  何种情形,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


  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新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该如何确定劳动者工作年限,直接关系到劳动者能够得到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数额的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确定工作年限的意义就在于它是计算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计算基数之一,也就是说一个劳动者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越长,将来所获得的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也就越多。以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为例,最基本的公式是: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 = 本单位工作年限 × 解除劳动合同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当然,因为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很复杂,因为个案的不同,以及劳动关系是否横跨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等因素,计算方法可能会略有差异,但工作年限会影响经济补偿金数额是显而易见的。


  针对以上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其中第五条明确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该规定的内容很直接,也很实用,简单说就是,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某些集团公司因为自身经营的需要,在本集团关联公司之间将劳动者从原用人单位指派到另一个用人单位等情况。此时,因为劳资关系的特殊性,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当中,劳动者相对来讲会比较弱势一些。如果不服从安排,可能就要丢掉工作,所以大多数劳动者可能就会服从安排。那么,不可避免的原劳动合同就要终止,而劳动者就要与所谓的“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从表面证据上看,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以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为基数就可以。但是,对劳动者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因为这种变动,并非是出于劳动者本人的意愿,而完全是服从安排的结果。本司法解释出台后,就将这种情况的法律后果明确了,也就是将前后两段或者是几段的“工龄”合并计算。这样就更有利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制定的初衷。

来源:沈阳劳动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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