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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中460万瞒着妻子,离婚第二天去兑奖

来源:未知   编辑:admin   发布于:2016-07-29 20:50   浏览:

  近日,重庆市二中院给出了终审判决:彩票奖金属于男子与前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由男子支付前妻一半的彩票奖金。


  法院的判决依据是什么?家庭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有何区别?


  法院审理查明,梁平男子熊先生与袁女士原系夫妻关系,与熊先生的父亲和母亲曾女士共同生活。熊先生曾经营过彩票投注站。


  2015年2月17日,熊先生得知自己投注的双色球中奖后,便要求与袁女士离婚。熊先生表示,之前以女儿名义买的一套房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并主动承担了购房贷款的偿还义务,同时偿还袁女士家人欠款10万元。


  同年2月25日,熊先生与袁女士在梁平县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袁女士对熊先生彩票中奖之事不知情。


  同年2月26日,熊先生前往重庆福利彩票中心兑奖,之后将该款存入自己的银行卡中,并于当日通过转账方式,向陪同自己兑奖的两位亲属各转入50万元,其余归自己占有和处分。


  


  事后,袁女士从朋友处得知前夫熊先生中奖,认为彩票奖金是自己与熊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遂将熊先生起诉到梁平县法院,要求分割这笔奖金。同时,熊先生的母亲曾女士也申请参加诉讼,声称彩票系自己购买。


  一审法院认为,袁女士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彩票系熊先生购买,中奖奖金不宜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应认定为是熊先生、袁女士和熊先生父母四人的家庭共同财产,判决袁女士分得奖金115万元。


  


  袁女士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熊先生、曾女士二人也以袁女士分得的奖金过高为由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综合购买彩票、熊先生与袁女士离婚及兑奖的时间先后以及离婚协议内容等情形,认定中奖彩票为熊先生购买,兑奖所得460万元属夫妻共同财产。二审改判由熊先生支付袁女士彩票奖金230万元。


  说法

  

这是家庭共同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办案法官表示,对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区分所有权,除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财产分别进行了界定外,对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区分所有权,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民法通则及物权法仅对共有财产的管理、分配等作出了规定,亦没有对其他家庭成员财产的共有关系进行法律拟制。


  审判实践中,将下列情形原则上认定为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并按照相应原则进行分配:


一、其他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比如,继承发生后遗产分配前共有与分配关系从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死亡保险金、赔偿金的共有与分配关系比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二、家庭成员约定共有的从其约定;


  三、共同劳动、共同经营所得,共同管理的财产,归参与经营、劳动的人员共同所有,有约定的按约定分配,无约定的等额分配。比如农村家庭成员共同建房,家庭共同经营、共同投资所得;


  四、以家庭为单位,以家庭成员资格取得的财产。主要适用于农村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权、征地安置补偿、宅基地拆迁安置补偿等。对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区分所有权的界定,应遵循物权法的一般权属原则,即不动产的登记人、动产占有人即为所有人。

  


  办案法官表示,家庭共同财产关系的发生,虽然基于家庭共同生活关系的存在,但仅仅基于这一条件的存在,并不必然发生家庭共同财产关系。子女与父母共同生活,在当今社会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社会现象,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关系,应当充分体现意思自治原则,家庭成员个人取得的财产并不当然成为家庭共同财产。


  熊先生在与袁女士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彩票,虽然在离婚次日才兑奖,但是在离婚前熊先生已明知彩票中奖,其彩票中奖的利益在婚姻存续期间已能预期。彩票奖金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经营收益,应当认定彩票奖金属于熊先生与袁女士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来源:重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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