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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债权人怎么办

来源:未知   编辑:admin   发布于:2016-08-03 17:31   浏览:

  

  民事纠纷的中的债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不当得利之债。债具有相对性,也就是说债权人通常情况下,只能向债务人主张债权。那么当债务人死亡时,债权人该如何主张自己的债权?当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时,应当履行给付义务的债务人死亡,债权人又该如何继续实现债权?


案例一:债务人死亡,债权人可向其继承人主张清偿


  王朝和马汉系多年的的好朋友、好兄弟,一起读过书,一起扛过枪。偶然一次机会,王朝发现建筑材料的市场形势很不错,于是决定成立公司准备大干一场。无奈王朝手头现金不够,只好紧急向马汉借钱,并承诺赚了钱会马上还本付息。马汉二话不说就给王朝转了100万帮助王朝周转资金、注册公司。在马汉的帮助下,王朝得以成立新公司。因为王朝人脉广、讲诚信,公司的事业慢慢发展起来。然而好景不长,王朝在公司成立后一年被医院发现患有癌症。王朝的家人、朋友和同事都心痛不已,纷纷前来探望。王朝动完手术后发现自己的病情已恶化,赶紧召集大家交代身后事。在王朝的两个同事及其独生儿子王小朝的见证下,王朝表明自己尚欠马汉100万借款,让儿子别忘了还。不久后,王朝去世。而王小朝忙于料理父亲的身后事,将还款一事忘在脑后。


  过了几个月,马汉从朋友那里听说王朝的遗产已经被其妻子翠花和儿子王小朝分割完毕。马汉于是慌了,他想:借钱的是王朝,他也没有借条之类的证据,他该向谁请求还款。马汉先向继承存款数额比较大的王朝的妻子翠花请求还款,结果翠花答复说自己不知道这一欠款事实,不应当由其负担。马汉一听傻眼了,就向自己的律师朋友咨询该怎么办。在律师朋友的帮助下,马汉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为由起诉王朝的继承人翠花和王小朝,要求二人清偿欠款。


  法庭上,翠花仍以马汉没有欠条且其不知道借款事实为由拒绝清偿欠款;王小朝想起父亲王朝的临终嘱托,认可了父亲生前的债务,但表示只同意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予以偿还。经查,王朝去世后的遗产实际价值为80万元,故法院最终判令翠花和王小朝在继承王朝的遗产范围内偿还马汉80万元。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因此,被继承人死亡后,债权人可以持相应证据向债务人的继承人追偿,因该债务的清偿引起的纠纷即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在审判实践中,被继承人的债务主要包括:依照税法规定应缴纳的税款,因合同之债发生的未履行的给付财物的债务,因不当得利而承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因无因管理而负担的偿还管理人必要费用的债务,以及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损害赔偿债务。


  本案中,马汉主张的欠款属于“因合同之债发生的未履行的给付财物的债务”,属于王朝未偿还的债务。而翠花和王小朝继承了王朝的遗产,应当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案例二:诉讼中债务人死亡可申请追加继承人


  经朋友张正介绍,李超和做生意的张翰相识了。张翰因自己经营的小餐馆(系个体工商户)资金周转有困难便通过朋友张正向李超借款。在朋友张正信誓旦旦的保证下,李超同意向张翰提供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后,李超就将钱转到张翰的账户上。一晃就到还款期了,张翰因经营不善无钱可还。李超同意宽限几天,让张翰“筹资”还款。然而,半年过去了,张翰还是分文未还,朋友张正也不知所踪。无奈,李超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张翰履行还款义务。


  李超没有等来法院的开庭传票,却等来了张翰在外出进货时发生意外交通事故死亡的消息。因被告张翰死亡,法院中止审理该案件。李超不知所措,以为“人死了,庭也开不成,钱也追不回来了”。正在李超彷徨之际,朋友张正给他打来了电话。张正对介绍李超为张翰提供借款却未能收回一事表示歉意,同时告诉李超张翰死亡后,张翰遗留的股票、基金等价值约30万元的遗产已经由张翰的法定继承人妻子桂花、儿子张小翰以及母亲董氏继承,他可以申请追加张翰的继承人来实现自己的债权。李超一听大喜,急忙向法院提交了追加继承人作为被告的申请书。


  张翰的妻子桂花在庭上抗辩认为,张翰是因经营餐馆而借的钱,故应该按照目前餐馆的价值予以赔付,而餐馆因经营不善,仅值8万元,故其只同意支付8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张翰与李超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故张翰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张翰去世后,其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张翰借款之目的虽是用于餐馆经营,但是借款的主体为张翰且个体工商户以业主的全部财产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张翰去世后,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责任不以餐馆价值为限,而是以张翰生前遗留的全部合法财产为限。经查,张翰遗留的股票、基金等价值30万元的遗产已经由张翰的法定继承人妻子桂花、儿子张小翰以及母亲董氏继承。最终法院判令桂花、张小翰和董氏共同偿还李超借款10万元整。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五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被告,法院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同意追加被告;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应中止诉讼,等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在债权债务纠纷的诉讼中,若债务人死亡,债务人生前拥有合法财产且已由继承人继承的,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继承人为被告,要求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所谓的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其中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本案中的股票和基金属于有价证券范畴,故属于公民的合法财产,也在遗产范围之内。


  本案中,张翰死亡后,张翰遗留的股票、基金属于张翰的遗产,张翰的继承人亦已继承该遗产,且张翰遗产的价值远远超过10万元,故李超有权要求张翰的继承人偿还其借款10万元。


  案例三:强制执行前债务人死亡可申请执行债务人的继承人


  赵军因结婚买房,向老同学李义借款30万元交纳房款,并承诺尽快还款。一年后,李义恰好也面临买房的问题,无奈手头上的存款不够付首付款。李义想起赵军借的30万,于是就向赵军说明情况,希望他及时还钱。可是,赵军正想用手头上的积蓄注册公司,不想归还。无奈之下,李义只好持相应证据将赵军告到法院,要求他偿还30万元借款。双方在法庭上经过法官的调解,达成一致意见,李义同意赵军在一个月内偿还借款30万。履行期限几近届满,赵军却在赴马来西亚考察项目归来时,遭遇空难去世。


  李义虽然对赵军的去世颇为伤感,对赵军的家属亦充满同情,但眼看首付款的交纳期限就到了,李义无奈向赵军的家属主张还钱。赵军的家属对李义的行为非常不满,明确表示李义人已去世,无钱可还。


  由于赵军名下有房有车有存款,遗产颇多,李义在向其家属主张未果的情况下,无奈将赵军的继承人列为被执行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中,赵军的妻子及父母均表示其没有继承赵军的遗产,不应作为被执行人。执行法官告知赵军的妻子及父母,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赵军的妻子及父母发现无法规避偿债的义务后,主动交纳了执行款30万。


  案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2)项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既然继承人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的主体,那么继承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被申请执行人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因此,除非继承人已经明确放弃继承权利或被继承人无任何遗产,申请执行人有权将原生效法律文书承担债务一方的继承人列为被执行人据以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中,赵军的继承人试图通过未继承赵军遗产的理由规避履行执行义务,但是却忽略了一个前提,即无论继承人是否继承遗产、如何继承遗产,均不影响被继承人以其遗产优先偿还其生前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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