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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成“凶宅”,房主是否能申请补偿费?

来源:未知   编辑:admin   发布于:2016-08-04 17:21   浏览:


  去年7月,贾女士夫妇将在北京通州某小区的房屋出租给李先生,然而今年4月,贾女士接到该房屋物业公司电话称,李先生的父亲被聘用的保姆杀害,后保姆自杀。因发生命案,该房屋成了附近居民人人皆知的“凶宅”。此后,房东将房屋挂至房屋中介对外出租,求租者唯恐避之不及,至今未能租出。贾女士夫妇认为,李先生对其父负有监管职责,发生此凶杀案造成房屋贬值,李先生应负有赔偿责任,故要求李某赔偿房屋贬值费50万元。


关于“凶宅”贬值可以作为在法律上申请赔偿的理由,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的判决给予了解释: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指定的居住人在租房内非正常死亡是否导致房屋的价值受到损害。本院认为,房屋的价值构成要素不仅仅局限于建筑本身的使用功能,房屋的市场价格往往由建筑成本、交通条件、居住环境、人文环境等社会综合因素构成,而广大社会群众对存在人员非正常死亡的房屋普遍带有抵触的意识,这是长期以来形成的“趋吉避凶”的风俗习惯,并不违反公序良俗,理应得到法律的尊重,事实上存在的此类房屋难以出租、转让的现状也说明其交换价值的贬损,故本院认定由于居住人的非正常死亡导致涉案房屋的价值受到损害。”现实生活中,人人谈凶宅色变。关于凶宅的法律问题,那专业的律师如何解释的呢?

  


  1、“凶宅”应该如何定义?凶宅是民间使用的通俗用语,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词语,其一般是指发生过非正常死亡或其它“不吉利”事件的房间屋舍。是民间一种迷信的说法。


2、在法律上,“凶宅贬值”这一说法是否合理?首先,法律意义上的贬值是指其客观市场价值的降低,导致物品贬值的原因一般有实物毁损和市场价值降低。第二种原因并非是指物品实体的减损,而是指市场对该物品的认可度和需求度降低。受传统思想和风俗习惯的深刻影响,一般人的观念认为房屋发生凶案后就不吉利,住进去容易“晦气”,因此即使花更多的钱也不会选择租住发生过凶杀案的房屋,这就使原本可以出租盈利的房间极少有人问津,使得房屋所有人期待利益受损。从现有的司法判决来看,无论在房屋出租还是购买中,如果发生凶案必然导致房屋本身价值降低,影响其市场价值。


3、如果“凶宅”确实贬值,那么如何认定赔偿金额的范围?赔偿金额的范围因为不存在实体物品上的损失,因此很难准确的认定房屋的确切贬值的数额。房屋所有人若请求赔偿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损失的准确数额。但往往很难提供该证据。目前国家相关机关还没有出台相关的赔偿标准,曾有法院以房屋的租金数额、被告的过错程度酌情给予了较小数额的赔偿,因此法院对赔偿数额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具体赔偿标准和数额还是需要通过法院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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